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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能力年龄下限从10岁降至6岁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0-07-15 03:50:01|浏览次数:1324
备受法律界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6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年龄段由原来的10至18岁变更为6至18岁;草案明确了三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并规定被撤销资格者确有悔改情形,可视情况恢复资格;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了规定;草案还将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
 
  编纂规划
 
  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民法典
 
  6月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但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
 
  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李适时介绍,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草案看点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胎儿是没有办法以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的群体,也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以往民事立法上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比较有限,只在继承法中有遗产要给胎儿“特留份”的规定。反映一个**和地区法治文明发展程度有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对于不能通过自身力量保护自己利益的群体,法律对他(她)能保护到什么程度。目前的规则提高了对胎儿保护的水平,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明显体现。
 
  2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
 
  满6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八条: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力知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的说明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王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学界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要确立的立法哲学里,除了要尊重成年人的决定自由,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就是说,未成年人的事项不要都按照成年人的意志去进行安排,“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这样的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等,如果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据专家介绍,从法律影响上看,如果一名6周岁的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遭受损害,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9、40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而非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3明确失能人群须得到监护
 
  老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监护制度的主要功
 
  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这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王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明确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一个新的制度,叫成年监护。“这是因为考虑到中国进入老龄社会的实际,凸显对老年人的关注和保护。”王轶说。
 
  看点提示
 
  ★民法典
 
  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
 
  ★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先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再编纂各分编。其中,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草案内容
 
  27日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民法典由谁编纂
 
  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
 
  ★涉及部分法律
 
  民法典的编纂涉及一系列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都会直接涉及;还有一些单行法律也会受到民法典编纂的间接影响,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名词链接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是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4见义勇为者受伤
 
  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据新华社报道,专家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其次,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5完善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资格可撤销可恢复
 
  草案第三十四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草案第三十五条: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解读】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针对社会频频出现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现象做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父母遗弃儿童或家暴,规定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
 
  对于监护权撤销之后可以恢复这一点,王轶称,监护权其实是一种负担和职责,因为对被监护人去进行监督和保护,并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考虑,而**是服务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承担监护职责者,都与被监护人有着血缘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从这个角度讲,这种规定有一定的妥当性。当然,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究竟什么时候恢复监护资格,应该是从严把握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改过自新了,必须经过慎重判断。
 
  6按照设立目的、功能不同
 
  法人将分营利和非营利两类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
 
  【解读】经过反复比较,草案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李适时表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其中,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7数据信息等确认为权利客体
 
  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获保护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王轶表示,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就是数据信息。今天也的确存在着出于商业目的甚至犯罪动机对数据信息进行不正当使用的现象,在民法上将数据信息确认为权利客体,可以通过类似个人信息权这样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它,来维护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8保护权利人利益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至三年
 
  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王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人的价值观念中,欠债还钱甚至父债子还都是能接受的,那么就不大容易接受一个权利在一定期限内没行使就功效减损了这样的结论。所以,做适当的延长,也是在各种不同利益诉求中的一种折中。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以往的法律实践中看,对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适当延长有必要。
 
  在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曾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时间分别在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和世纪之交。
 
  60年间5个民法典时刻
 
  1954年
 
  **法学家江平教授在口述史《沉浮与枯荣》中回忆到,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当时立法的体例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但具体内容并不全部抄袭苏俄民法典。1956年,民法典编纂到525条时,因为整风运动难以为继。
 
  1962年
 
  1962年第二次民法典制定工作启动。据江平回忆,由于民法典要“反帝”“反修”,草案条文中“所有法律名词都搞没了”,“法人”“自然人”“债权”“物权”“法律行为”“合同”等统统没有,体例上也去掉了家庭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终,这次编纂因为文革而流产。
 
  1979年
 
  1979年,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江平回忆说,当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第一批就调集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起草小组。1982年5月,民法典起草完成第五稿后,又被叫停。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理由是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不可能在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预先确定一些规则,只有待改革大体告一段落后才有把握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1998年
 
  1998年初,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提出,江平和王家福牵头成立了民事立法工作组。工作组经讨论确定了起草步骤:1999年完成合同法;到2003年争取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民法典。2002年初,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加速,同年底提交的草案共1200多个法律条文,10万多字。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后,各种不同意见甚多。在此情况下,2003年之后又重新启动物权法立法。
 
  “时至今日,我们大家都应该认识到,中国的法制建设*后一个堡垒还没有拿下来,就是我们的民法典。”在《沉浮与枯荣》中,江平沉重地说道。
 
  2014年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这距离中国**启动民法典编纂,整整过了60年。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专家分析
 
  为何要加快制定民法典
 
  单行法众多,使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判”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与数量众多的单行法相比,体系化的民法典能够降低裁判成本,以严整、科学的体系减少裁判冲突。”
 
  虽然民法通则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一大批民事法律制定出台,民法通则的条文逐渐失效。孙宪忠说:“在通则中,很多法条涉及的法律规范,已经逐步由新法替代。但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形成有机联系的民法体系。这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很不适应。”
 
  “民法通则可谓微缩版的民法典,既有总则性规定,也有分编的一些内容。”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看来,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未来民法典的总则编,所涵盖内容的广泛性、在民法典中的纲领性作用是通则无法比拟的。
 
  孙宪忠说,“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得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系统。”
 
  民法典不但对司法者、立法者很重要,对人们生产生活的意义更加重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民法典将老百姓的民事权利集中加以规定,便于学习、查阅和运用,人民群众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有了一个‘权利保障书’,企业家手中有了民法典,就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哪些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尹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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